「工地安全事故」工地安全事故死人了 项目经理承担的责任
工地安全事故
工地安全事故死人了 项目经理承担的责任
工地出了安全事故,怎么担责任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施工单位或施工者。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律网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3、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以上就是”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施工单位或施工者。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律网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2、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3、鉴定时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4、重新检修、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以上就是”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建筑施工中常见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1.1高空坠落型。指从事高空作业人员从洞口、屋面、脚手架、机械设备上等坠落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51%。1-2物体打击事故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体伤害事故,其中包括落下物、飞来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等造成的伤害。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12%。1.3触电伤害型。建筑机械或其它带电体搭碰高压线、设备漏电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4%。1.4坍塌伤害型。是指建筑物、购筑物、堆置物、土石方、搭设的脚手架等由于底部支撑强度不够、失稳跨塌造成的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15%。1.5其它及不可预见型发生建筑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3.1人的不安全因素是导致各类安全施工频发的首要因素。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的诱因,人的行为是靠大脑支配来完成的,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如果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势必引导行为向错误方向发展。安全意识淡漠,存在麻痹思想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又有谁能保证这次不出事,下次就一定不会出事呢?因此,做好人的工作,对杜绝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上到管理层、下到施工操作人员都要有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3.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缺陷包括技术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防范措施不当、管理责任不明确等。目前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意识错位,重视不够,粗放的“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企业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施工生产中缺少基本的安全设施。员工没有高度的安全防范观念和良好习惯。施工企业在管理水平、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欠缺,是引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3.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有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未根据现场特点制定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承诺,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使企业领导到位、意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成为一名空话。3.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有些建筑企业为减人提效,盲目撤并安全管理部门,致使安全管理工作上下断档,缺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筑工人流动性大,人员素质较低,安全培训教育的难度较大。多数施工企业不能真正落实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加之在施工工期要求紧的情况下,旅工企业更不愿投入时间在安全培训教育上,很多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使得安全教育跟不上导致企业员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1.1高空坠落型。指从事高空作业人员从洞口、屋面、脚手架、机械设备上等坠落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51%。1-2物体打击事故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体伤害事故,其中包括落下物、飞来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等造成的伤害。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12%。1.3触电伤害型。建筑机械或其它带电体搭碰高压线、设备漏电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4%。1.4坍塌伤害型。是指建筑物、购筑物、堆置物、土石方、搭设的脚手架等由于底部支撑强度不够、失稳跨塌造成的事故。这类事故占总事故的15%。1.5其它及不可预见型发生建筑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3.1人的不安全因素是导致各类安全施工频发的首要因素。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它的诱因,人的行为是靠大脑支配来完成的,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如果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势必引导行为向错误方向发展。安全意识淡漠,存在麻痹思想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又有谁能保证这次不出事,下次就一定不会出事呢?因此,做好人的工作,对杜绝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要求上到管理层、下到施工操作人员都要有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3.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缺陷包括技术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防范措施不当、管理责任不明确等。目前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意识错位,重视不够,粗放的“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企业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施工生产中缺少基本的安全设施。员工没有高度的安全防范观念和良好习惯。施工企业在管理水平、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欠缺,是引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3.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有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未根据现场特点制定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承诺,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使企业领导到位、意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成为一名空话。3.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有些建筑企业为减人提效,盲目撤并安全管理部门,致使安全管理工作上下断档,缺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筑工人流动性大,人员素质较低,安全培训教育的难度较大。多数施工企业不能真正落实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加之在施工工期要求紧的情况下,旅工企业更不愿投入时间在安全培训教育上,很多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使得安全教育跟不上导致企业员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建筑工地上最常出现的五类安全事故是什么建筑工地经常出现的五类安全事故分别是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
展开全部 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类安全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要“杀手”,也是建筑企业重点防范对象。

建筑工地经常出现的五类安全事故分别是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
展开全部 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类安全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要“杀手”,也是建筑企业重点防范对象。
展开全部 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五类安全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要“杀手”,也是建筑企业重点防范对象。

工地出安全事故追究哪些人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工地负责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为事故者或肇事者(直接责任)、项目安全员(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领导责任);安全直接责任人为:如违章则为事故者或肇事者、(如不违章则为)项目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责任人为项目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能证明确实和法人代表无关,那么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负责人的过失,和质量负责人就没有关系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工地负责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为事故者或肇事者(直接责任)、项目安全员(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领导责任);安全直接责任人为:如违章则为事故者或肇事者、(如不违章则为)项目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责任人为项目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能证明确实和法人代表无关,那么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负责人的过失,和质量负责人就没有关系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工地出了安全事故安全员负什么责任法律分析: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工地安全员存在渎职行为,导致发生严重事故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履行了责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工地安全员存在渎职行为,导致发生严重事故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履行了责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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